法律法规分类: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24 施行日期:201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历经2014年修订,共七章节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Violet Brandani - Violet Brandani added a new photo.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14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布,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